天帝教教印鑄印須知及管理辦法
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帝極(樞)字第008號公佈實施
第 一 條 依教綱第六條「教印」之規定,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 教印及院印、堂印為極院及各級教院、教堂鎮院、鎮堂至寶,其種類如下:
一、極院以「天人大同」為教印。
二、始院以「始院至寶」為院印。
三、統院以「某洲統院至寶」為院印。
四、主院以「某國主院至寶」為院印。
五、掌院以「某省掌院至寶」為院印。
六、初院以「某省某縣初院至寶」為院印。
七、教堂以「某省某縣初院某教堂至寶」為堂印。
第 三 條 教印、院印及堂印之文體、質料及尺度如下:
一、極院教印定為雲篆、玉質金鑲、三寸六分見方。
二、始院院印定為大篆、玉質銀鑲、三寸三分見方。
三、統院院印定為篆文、石質、三寸見方。
四、主院院印定為篆文、銅質、二寸七分見方。
五、掌院院印定為篆文、銅質、二寸五分見方。
六、初院院印定為篆文、木質銅鑲、二寸一分見方。
七、教堂堂印定為篆文、木質銅鑲、一寸八分見方。
第 四 條 教印及各級教院、教堂之院印、堂印,統由極院遵照規定刻製,並請敕鎮攝「道符」一併頒行。
第 五 條 各級教院、教堂之院印、堂印,應遵行「授啟印寶告疏儀科」後,始可啟用;其「授啟印寶告疏儀科」另訂之。
第 六 條 各級教院、教堂平時應將院印、堂印恭置於印盒,連同「道符」供列教壇,以示隆重而鎮邪魔。
第 七 條 院印、堂印應由司篆負責典守、毋濫毋瀆、勿惰始終。
第 八 條 院印、堂印之使用,應以溝通天人為原則。
第 九 條 請用院印、堂印,由院教或首席使者授權之開導師依法權核定之,並應於「院(堂)印請用登記簿」載明請用之事由與相關文件;其格式另訂之。
第 十 條 院印、堂印印文模糊、毀損或遺失者,得敘明理由,向極院申請補發。補發之院印、堂印,應加刻「補發」字樣及其補發之日期。
第十一條 因院印、堂印毀損或印文模糊而申請補發者,應將舊有之院印、堂印繳回原製發單位。遺失後又尋獲者,亦應將尋獲之舊印繳回原製發單位。
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樞機使者會議通過,首席使者核定後施行;修正時亦同。